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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請假辦法

學生請假辦法

 

1.學生因事、病、公假或其他原因致不能上課時須辦理請假手續。

2.事假
(1)事假須於返校後6日內完成請假手續,逾期一律以曠課論,連續請假3日以上者請家長檢附證明。
(2)在校期間因事故必須外出時,應至學務處辦理請假手續,經核准後必須由家長帶回,方可離校。

3.病假
(1)在家請假由家長於當日早上以電話向導師或學務處請假,返校後,再至學務處補完成請假手續。請假3日以上者,請家長檢附證明。
(2)在校請病假須經健康中心護士證明,導師及學務處核准後由家長接回方可離校。
(3)上課期間因病在健康中心短暫休息1節(含)以上者,必須請病假。
(4)病假最遲須於返校6日內辦理,逾期以曠課論。

4.公假及其他:
(1)公假需事前辦理。
(2)因公、或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不可抗力事件者,均不予缺席計,但仍須辦理請假手續,3日以上者請家長檢附證明。

5.請假手續:
(1)凡請假可向學務處領取假卡,詳細填寫並由家長簽章,先請導師核章、再送學務處核准後才有效。
(2)請假卡、請假事由、證明文件及家長簽章,如有虛構偽造等情事,除以曠課論外,並依情節輕重依校規議處。
(3)若無故遺失請假卡,則以警告乙次做為懲處。

6.准假權責:
(1)凡請假二日以內須送請生活教育組長核准。
(2)凡請假三日以上六日以內須送請學務主任核准。
(3)凡特殊原因需長期請假者須由學務處轉呈校長核准。
(4)前項手續未完備者無效。
※學校緊急聯絡電話:04-2313-2003#720、117、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