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組
臺中市立中山國民中學校園緊急傷病處理辦法
93年8月30日制定
100年4月27日修訂
110年5月3日修訂
一、依據:
(一)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四條辦理。
(二)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
二、目的:
(一)維護全校教職員工生在校期間發生事故傷害與疾病之急救及救護。
(二)校園發生緊急傷病時,能正確處理以挽救生命,使傷害降到最低。
(三)校園發生緊急傷病時,能使患者在生理、心理上獲得最佳的照護。
三、實施對象:本校教職員工生。
四、實施內容:
(一) 學生發生意外傷害或急病時,在上課時間由任課教師,非上課時間由各班導師或在場發現之教職員工先行緊急處理後立即將受傷或患病學生送到健康中心,必要時請護理師到場急救。如遇護理師不在,老師應掌握急救時效依實際狀況需要予緊急處理或立即送醫。
(二) 學生發生意外傷害或急病須外送就醫時,處理情形如下:
1. 一般狀況(指無緊急危及生命之慮,但仍需送醫治療之個案。 例如:一般切割傷、暈眩、單純性骨折、發燒38℃以上…等)。由健康中心(或導師)先通知家長,若家長可立即到校者,請家長陪同就醫。若家長無法立即到校時,先取得家長同意,先行送醫,護送學生就醫人員順序依序為:
(1) 班級導師→(2) 學務處人員→(3) 護理師。
2. 特殊狀況(係指立即有危及生命之慮如呼吸停止、心臟病發作、墜樓等)由護理師或學務處指派人員做好必要之救護處理並立即聯絡119救護車護送就醫,導師則負責聯絡家長至醫院會合,必要時隨車至醫院,以便將傷患學生當面交家長繼續照顧。
3. 傷害情形屬於一般狀況或特殊狀況,由護理師依其專業能力判斷之。
4. 傷患送醫,可視情況呼叫119救護車支援、搭乘計程車。團體食物中毒或嚴重事故傷害者先聯絡119救護車,並指派專人向市府教育局及衛生機關報備,並且立即啟動校園危機處理小組。
5. 傷患送醫所需之醫療費用及車資,可由送醫人員先行墊付,醫療費用及車資請傷患家長歸還,若因特殊理由該款項無法歸還時,需檢據由家長會費、教育儲蓄戶或仁愛基金協助支付。
6. 意外傷害學生送醫,家長如無特定指定之醫療院所,本校均以鄰近之醫療院所為原則。
7. 本校教職員工於護送學生傷病就醫人員,應准予公假,代課事宜由學校安排。
(三) 追蹤:學生在校內因病或意外受傷,不論是否送醫診療,導師均應於當日晚上追蹤了解其身體狀況,必要時(如:住院)通知學務處會同關懷。
(四) 發生重大傷病時應立即啟動校園危機處理小組,並進行校安通報(重大傷病係指立即有危及生命之慮如呼吸停止、心臟病發作、墜樓等及人數眾多之傷病如食物中毒、實驗室意外、火災、氣體中毒等重大傷亡事件)。
(五) 學生因意外傷害或急病住院後,健康中心應將有關於學生團體保險申請資料或辦法向家長說明,以便配合儘速辦理申請手續,維護學生權益,如學生在校外發生意外或急病住院時,請導師協助告知健康中心,協助辦理相關申請保險事宜。
五、校園危機處理小組成員職掌分配表(如附件一)、緊急傷病處理流程圖(如附
件二)及鄰近醫療資源一覽表(如附件三)。
六、事件發生後,應將有關資料、處理過程詳實記錄、統計分析,作為學
校預防改善之依據。
七、本校健康中心護理師因故請假時,職務代理人依序為:1.衛生組長→
2.體育組長→3.生教組長→4.訓育組長。
八、本辦法陳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93年8月30日制定
100年4月27日修訂
110年5月3日修訂
一、依據:
(一)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四條辦理。
(二)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
二、目的:
(一)維護全校教職員工生在校期間發生事故傷害與疾病之急救及救護。
(二)校園發生緊急傷病時,能正確處理以挽救生命,使傷害降到最低。
(三)校園發生緊急傷病時,能使患者在生理、心理上獲得最佳的照護。
三、實施對象:本校教職員工生。
四、實施內容:
(一) 學生發生意外傷害或急病時,在上課時間由任課教師,非上課時間由各班導師或在場發現之教職員工先行緊急處理後立即將受傷或患病學生送到健康中心,必要時請護理師到場急救。如遇護理師不在,老師應掌握急救時效依實際狀況需要予緊急處理或立即送醫。
(二) 學生發生意外傷害或急病須外送就醫時,處理情形如下:
1. 一般狀況(指無緊急危及生命之慮,但仍需送醫治療之個案。 例如:一般切割傷、暈眩、單純性骨折、發燒38℃以上…等)。由健康中心(或導師)先通知家長,若家長可立即到校者,請家長陪同就醫。若家長無法立即到校時,先取得家長同意,先行送醫,護送學生就醫人員順序依序為:
(1) 班級導師→(2) 學務處人員→(3) 護理師。
2. 特殊狀況(係指立即有危及生命之慮如呼吸停止、心臟病發作、墜樓等)由護理師或學務處指派人員做好必要之救護處理並立即聯絡119救護車護送就醫,導師則負責聯絡家長至醫院會合,必要時隨車至醫院,以便將傷患學生當面交家長繼續照顧。
3. 傷害情形屬於一般狀況或特殊狀況,由護理師依其專業能力判斷之。
4. 傷患送醫,可視情況呼叫119救護車支援、搭乘計程車。團體食物中毒或嚴重事故傷害者先聯絡119救護車,並指派專人向市府教育局及衛生機關報備,並且立即啟動校園危機處理小組。
5. 傷患送醫所需之醫療費用及車資,可由送醫人員先行墊付,醫療費用及車資請傷患家長歸還,若因特殊理由該款項無法歸還時,需檢據由家長會費、教育儲蓄戶或仁愛基金協助支付。
6. 意外傷害學生送醫,家長如無特定指定之醫療院所,本校均以鄰近之醫療院所為原則。
7. 本校教職員工於護送學生傷病就醫人員,應准予公假,代課事宜由學校安排。
(三) 追蹤:學生在校內因病或意外受傷,不論是否送醫診療,導師均應於當日晚上追蹤了解其身體狀況,必要時(如:住院)通知學務處會同關懷。
(四) 發生重大傷病時應立即啟動校園危機處理小組,並進行校安通報(重大傷病係指立即有危及生命之慮如呼吸停止、心臟病發作、墜樓等及人數眾多之傷病如食物中毒、實驗室意外、火災、氣體中毒等重大傷亡事件)。
(五) 學生因意外傷害或急病住院後,健康中心應將有關於學生團體保險申請資料或辦法向家長說明,以便配合儘速辦理申請手續,維護學生權益,如學生在校外發生意外或急病住院時,請導師協助告知健康中心,協助辦理相關申請保險事宜。
五、校園危機處理小組成員職掌分配表(如附件一)、緊急傷病處理流程圖(如附
件二)及鄰近醫療資源一覽表(如附件三)。
六、事件發生後,應將有關資料、處理過程詳實記錄、統計分析,作為學
校預防改善之依據。
七、本校健康中心護理師因故請假時,職務代理人依序為:1.衛生組長→
2.體育組長→3.生教組長→4.訓育組長。
八、本辦法陳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