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表意權,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主旨: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表意權,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2月16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5703765A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業於112年6月21日修正發布「特殊教育法」,明定落實身心障礙學生參與之權益。各級學校應依「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培養身心障礙學生參與會議、活動及表達意見之能力,並強化學校行政主管、普通班教師、特殊教育教師與家長之特殊教育知能,以提升學生參與及表意權之落實。對於認知學習或表達能力受限之學生,請學校主動提供必要之特殊教育相關支持措施,依學生個別需求給予適當協助,以確保其權益,相關規定如下:
(一) 依第11條規定略以,就身心障礙學生所有影響本人之事項,具有自由表達意見之權利,並應獲得符合其身心障礙特性及年齡之協助措施,以落實其表意權。
(二) 依第15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與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其任務、組成、會議召開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三) 依第31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IEP),訂定時應邀請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2月16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5703765A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業於112年6月21日修正發布「特殊教育法」,明定落實身心障礙學生參與之權益。各級學校應依「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培養身心障礙學生參與會議、活動及表達意見之能力,並強化學校行政主管、普通班教師、特殊教育教師與家長之特殊教育知能,以提升學生參與及表意權之落實。對於認知學習或表達能力受限之學生,請學校主動提供必要之特殊教育相關支持措施,依學生個別需求給予適當協助,以確保其權益,相關規定如下:
(一) 依第11條規定略以,就身心障礙學生所有影響本人之事項,具有自由表達意見之權利,並應獲得符合其身心障礙特性及年齡之協助措施,以落實其表意權。
(二) 依第15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與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其任務、組成、會議召開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三) 依第31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IEP),訂定時應邀請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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