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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南語能力認證合格證書案

發佈日期 : 2020-12-13 最後更新日期 : 2020-12-13
主旨: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採認閩南語能力認證合格證
書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11月3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1090109796號函辦理。
二、依「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
「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指導員設置要點」及「國民中小學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所指取得閩南語能力中高
級以上認證,現行係指由教育部辦理之認證,合先敘明。
三、查教育部109年9月10日臺教師(二)字第1090119507號
函,審酌各地方政府採認閩南語能力認證之實務情形,修
訂採認閩南語能力證明,包括(一)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核
發之閩南語能力證明(二)其他符合相當於歐洲語言學
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以下簡稱CEFR)之閩南語認證考
試有效合格證書。
四、上開閩南語能力認證之規範屬通案規定,係指除教育部辦
理閩南語能力認證外,其他辦理閩南語能力認證考試單位
得自行對照CEFR架構,並將相關研究、報告公告於其官
網,證明所辦認證考試及合格證書符合公認標準,以供機
關學校或民眾參考運用。
五、經查國立成功大學臺灣語文測驗中心所辦「全民台語認
證」已於官網依CEFR架構公告分級對照標準表及相關研
究、報告。是以,說明二各項規定所指閩南語能力認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後續亦將採認該中心所辦「全民
台語認證」之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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