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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師聘雇法規

發佈日期 : 2020-12-13 最後更新日期 : 2020-12-13

主旨:轉知本府勞工局因接獲反映,有部分學校因故向補習班商借或以簽訂契約等方式,由補習班指派其所聘僱之外國人至學校從事外國語文教學工作,請貴校依說明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勞工局109年11月2日中市勞外字第1090056933號函辦理。
二、有關聘僱外國人之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如下:
(一)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暨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44條、第57條第1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至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二)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暨同法第68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至15萬元以下罰鍰。
(三)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暨同法第68條第1項,違反第43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至15萬元以下罰鍰。
(四)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又依據勞動部(改制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4月4日勞職規字第0940502262號函釋:「各級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幼稚園、托兒所,不得與補習班、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等簽訂契約,由補習班、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至各校及幼稚園、托兒所內從事外國語文教學工作。」。
四、為確保學生受教權益及品質,並避免本市各公私立學校、幼稚園及托兒所因不知法令規定致違反就業服務法遭受處分,請貴校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如仍有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相關問題,請逕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電話:02-8995-6000)或本府勞工局外勞事務科(電話:04-22289111#35570、35579)洽詢。
附件:1.公文  2.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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