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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含最高教育階段為國中之外僑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等)所聘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依其身分申請入境來臺事宜,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22-03-18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3-18
主旨: 有關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含最高教育階段為國中之外僑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等)所聘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依其身分申請入境來臺事宜,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3月10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30699號函辦理。
二、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111年2月24日新聞稿所示,鑒於國內外疫情趨於穩定,為兼顧經濟發展及防疫,我國自111年3月7日零時起(當地搭機時間),放寬非本國籍商務人士來臺,措施說明如下:
(一) 外籍人士:商務考察、投資、履約及應聘等商務活動;申請人應赴我國駐外館處申請特別入境許可。
(二) 中港澳人士:商務履約及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事由,中國籍人士由我國邀請單位於內政部移民署線上系統申請,港澳人士赴香港、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或駐外館處申請。
三、 有關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含最高教育階段為國中之外僑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等)聘任之外籍教育人員,經指揮中心及外交部說明,若具教育部或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之外籍教師或英語教學助理,均屬「履約」及「應聘」性質之非本國籍人士。爰前揭人員來臺相關事宜,調整說明如下:
(一) 外籍教育人員:無須再以專案方式向教育部申請入境,請逕向外交部各駐外館處申請特別入境許可,並請各校依指揮中心最新防疫規定,自行辦理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入境事宜及防疫措施管理。
(二) 外籍教育人員之眷屬:
1、 若外籍教育人員「已取得」我國有效居留證,依指揮中心110年12月3日肺中指字第1103602083號函所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即無須透過教育部申請專案入境,得比照上開外籍教育人員逕向外交部申請簽證來臺,並落實入境防疫管理。
2、 若外籍教育人員「未取得」我國有效居留證抑或依親眷屬非屬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其眷屬仍須透過地方政府轉教育部辦理專案入境之申請。
(三) 教育部所辦理FET及TFETP計畫所引進之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及眷屬,仍應依規透過地方政府轉教育部辦理專案入境之申請,俾利該部安排接機事宜及掌握入境人員情況。
四、 考量未來指揮中心將依國內(外)疫情變化情形,調整修正邊境管制(含開放入境國家/地區)及檢疫規定,爰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入境,仍須以入境時指揮中心公布之最新檢疫規定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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