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含最高教育階段為國中之外僑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等)經教育部核發聘僱許可之外籍教育人員眷屬來臺事宜
發佈日期 :
2021-11-26
最後更新日期 :
2021-11-26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中市教小字第1100091811號
主旨: 為辦理110學年度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含最高教育階段為國中之外僑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等)經教育部核發聘僱許可之外籍教育人員眷屬來臺事宜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55069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業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核准同意110學年度經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外僑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等)所聘且報經該部核發聘僱許可外籍教育人員之眷屬,自即日起開放受理申請特別入境許可來臺。
三、 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申請來臺服務,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 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抵臺前:
1、 應確認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身分,須為已獲教育部核發聘僱許可之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始得申請特別入境許可;另專案入境機場僅限「桃園國際機場」。
2、 應聯繫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抵臺前之應辦事項(含完成完整疫苗接種、PCR檢測及入境檢疫系統申報),並調查前揭人員來臺相關資訊,於擬來臺日之15個工作天前,將申請資料(含關心輔導計畫)寄至本局承辦人信箱轉署審查,另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s://www.cdc.gov.tw/Category/QAPage/JCyOJznV52tt35_bDBeHfA)公告,施打單劑嬌生疫苗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所聘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亦開放申請來臺。
3、 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來臺須完成14天居家檢疫,本次提供入住地點包含「防疫旅館」或「集中檢疫所」。如係入住防疫旅館者,請貴校事先洽妥防疫旅館(防疫旅館資訊:https://taiwan.taiwanstay.net.tw/covhotel/);如係入住集中檢疫所者,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1) 教育部將依申請資料及,確認擬安排入境之人數及時間,統一洽妥集中檢疫所床位數量;惟入境時間倘與集中檢疫所床位未能合致者,則須調整入境時間。又為因應農曆春節檢疫量能盤點,擬於110年12月1日至13日自費入住集中檢疫所者,請自行至入境檢疫系統(https://hdhq.mohw.gov.tw/Default1?openExternalBrowser=1)預約。
(2) 名冊如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同意前,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颱風、航班取消、航班併班等)而須變更入境日期及航班者,至遲應於航班起飛前1日中午12時前(臺北時間UTC/GMT+8),以電話先行告知本局,並敘明理由,重新檢送修正後名冊重新報署抽換;修正後名冊經該署同意後,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再修正。
(3) 因集中檢疫所床位有限,為避免資源浪費,嚴禁未預訂航班者先行登記床位後又放棄。
(4) 國教署將於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入境前一日或當日告知相關地方政府前揭人員之集中檢疫所地點,並請貴校落實關懷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
4、 國教署同意預定入境之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名冊函知駐外館處,並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內政部移民署,本局將協助轉該公函予貴校,請於接獲上開公文時,儘速請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前往外交部駐外館處或內政部移民署申請「特別入境許可」簽證或入出境許可證。
5、 另應於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登機前,再次提醒前揭人員登機前應辦事項(含檢具完整疫苗接種證明、3日內PCR檢測陰性報告及完成入境檢疫系統申報),並提供雙語防疫文宣及衛教影片(相關資料請參閱,https://tinyurl.com/b856mwhp)。
(二) 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抵臺後:
1、 選擇「自費入住集中檢疫所」者,於入境時經機場檢疫人員確認無發燒等疑似症狀後,由境管區直達集中檢疫所,且逕於集中檢疫所採檢;至於「自費入住防疫旅館」,則需於機場完成採檢後,始得前往防疫旅館。
(1) 國教署委託之機場工作小組將協助並確認前揭人員均已抵臺並搭上機場防疫專車前往檢疫地點(需自行負擔防疫專車費用),請貴校專責人員應確認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均已入住檢疫地點後,回報抵達時間予本局承辦人,並持續追蹤該人員動向及身心狀況。
(2) 選擇「自費入住集中檢疫所」者,其費用為每人每日新臺幣(以下同)1,500元,請貴校於其入住集中檢疫所前3天,一次繳交檢疫14日費用2萬1,000元,費用繳交資訊如下:解款行: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0000022)、收款人帳號:24570102128016、收款人戶名:衛生福利部。請於匯入國庫帳號時,備註為肺炎特別預算之款項,並於匯款人姓名後另標註所在地地方政府及學校名稱,另將收據影本提供本局彙整。
2、 「入住防疫旅館檢疫」者,專責人員應於其出關到搭乘防疫車隊、入住防疫旅館前後期間隨時待命,保持聯繫與提供協助,並需在其入住14天期間,配合進行關懷系統填報(內政部每日追蹤),且配合地方政府向防疫旅館所在地之衛生局洽詢,並於其居家檢疫期滿前(檢疫第12至14天)安排專責人員陪同進行PCR檢測。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前往採檢時須落實相關防護措施,包括全程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等。採檢完畢須立即返回防疫旅館等待檢驗結果,並俟檢疫結果陰性,始能離開防疫旅館。
3、 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於檢疫期滿並離開檢疫地點前,專責人員應以電話或訊息方式,確認檢疫期滿前之採檢結果,經確認檢測為陰性者,應安排並接送其至相關地點進行7天自主健康管理,且於自主健康管理第6至7天須以「家用快篩」採檢一次,後續執行情形無虞後,始得到校服務。
4、 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指派專人進行健康關懷及監測記錄其健康狀況,並提醒其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落實外出全程正確佩戴醫用口罩,避免出入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或容易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士之場所,同時遵守指揮中心公布之疫情警戒防疫規範。
四、 因應111年農曆春節檢疫量能政策之外籍教育人員入境管制期間,依指揮中心110年11月11日最新公告新聞稿所示,上開管制期間調整為110年12月14日至111年2月14日,請貴校勿於上開期間安排外籍教育人員入境,倘有不可抗力因素,須檢具理由並敘明檢疫期間之協助措施後,函報國教署轉教育部專案報請指揮中心評估,視當時檢疫量能進行准駁;110學年度第2學期擬入境之外籍教育人員,仍得依上開專案入境程序提出申請。
五、 考量未來指揮中心將依國際及國內疫情變化情形,調整修正邊境管制(含開放入境國家/地區)及檢疫規定,爰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入境,仍須以入境時指揮中心公布之最新邊境檢疫規定為主。
六、 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申請特別入境許可名冊格式、流程圖、採檢流程說明,請至本局全球教育資訊網瀏覽查詢(文件編號:171949)。
中市教小字第1100091811號
主旨: 為辦理110學年度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含最高教育階段為國中之外僑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等)經教育部核發聘僱許可之外籍教育人員眷屬來臺事宜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55069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業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核准同意110學年度經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外僑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等)所聘且報經該部核發聘僱許可外籍教育人員之眷屬,自即日起開放受理申請特別入境許可來臺。
三、 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申請來臺服務,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 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抵臺前:
1、 應確認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身分,須為已獲教育部核發聘僱許可之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始得申請特別入境許可;另專案入境機場僅限「桃園國際機場」。
2、 應聯繫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抵臺前之應辦事項(含完成完整疫苗接種、PCR檢測及入境檢疫系統申報),並調查前揭人員來臺相關資訊,於擬來臺日之15個工作天前,將申請資料(含關心輔導計畫)寄至本局承辦人信箱轉署審查,另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s://www.cdc.gov.tw/Category/QAPage/JCyOJznV52tt35_bDBeHfA)公告,施打單劑嬌生疫苗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所聘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亦開放申請來臺。
3、 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來臺須完成14天居家檢疫,本次提供入住地點包含「防疫旅館」或「集中檢疫所」。如係入住防疫旅館者,請貴校事先洽妥防疫旅館(防疫旅館資訊:https://taiwan.taiwanstay.net.tw/covhotel/);如係入住集中檢疫所者,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1) 教育部將依申請資料及,確認擬安排入境之人數及時間,統一洽妥集中檢疫所床位數量;惟入境時間倘與集中檢疫所床位未能合致者,則須調整入境時間。又為因應農曆春節檢疫量能盤點,擬於110年12月1日至13日自費入住集中檢疫所者,請自行至入境檢疫系統(https://hdhq.mohw.gov.tw/Default1?openExternalBrowser=1)預約。
(2) 名冊如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同意前,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颱風、航班取消、航班併班等)而須變更入境日期及航班者,至遲應於航班起飛前1日中午12時前(臺北時間UTC/GMT+8),以電話先行告知本局,並敘明理由,重新檢送修正後名冊重新報署抽換;修正後名冊經該署同意後,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再修正。
(3) 因集中檢疫所床位有限,為避免資源浪費,嚴禁未預訂航班者先行登記床位後又放棄。
(4) 國教署將於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入境前一日或當日告知相關地方政府前揭人員之集中檢疫所地點,並請貴校落實關懷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
4、 國教署同意預定入境之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名冊函知駐外館處,並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內政部移民署,本局將協助轉該公函予貴校,請於接獲上開公文時,儘速請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前往外交部駐外館處或內政部移民署申請「特別入境許可」簽證或入出境許可證。
5、 另應於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登機前,再次提醒前揭人員登機前應辦事項(含檢具完整疫苗接種證明、3日內PCR檢測陰性報告及完成入境檢疫系統申報),並提供雙語防疫文宣及衛教影片(相關資料請參閱,https://tinyurl.com/b856mwhp)。
(二) 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抵臺後:
1、 選擇「自費入住集中檢疫所」者,於入境時經機場檢疫人員確認無發燒等疑似症狀後,由境管區直達集中檢疫所,且逕於集中檢疫所採檢;至於「自費入住防疫旅館」,則需於機場完成採檢後,始得前往防疫旅館。
(1) 國教署委託之機場工作小組將協助並確認前揭人員均已抵臺並搭上機場防疫專車前往檢疫地點(需自行負擔防疫專車費用),請貴校專責人員應確認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均已入住檢疫地點後,回報抵達時間予本局承辦人,並持續追蹤該人員動向及身心狀況。
(2) 選擇「自費入住集中檢疫所」者,其費用為每人每日新臺幣(以下同)1,500元,請貴校於其入住集中檢疫所前3天,一次繳交檢疫14日費用2萬1,000元,費用繳交資訊如下:解款行: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0000022)、收款人帳號:24570102128016、收款人戶名:衛生福利部。請於匯入國庫帳號時,備註為肺炎特別預算之款項,並於匯款人姓名後另標註所在地地方政府及學校名稱,另將收據影本提供本局彙整。
2、 「入住防疫旅館檢疫」者,專責人員應於其出關到搭乘防疫車隊、入住防疫旅館前後期間隨時待命,保持聯繫與提供協助,並需在其入住14天期間,配合進行關懷系統填報(內政部每日追蹤),且配合地方政府向防疫旅館所在地之衛生局洽詢,並於其居家檢疫期滿前(檢疫第12至14天)安排專責人員陪同進行PCR檢測。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前往採檢時須落實相關防護措施,包括全程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等。採檢完畢須立即返回防疫旅館等待檢驗結果,並俟檢疫結果陰性,始能離開防疫旅館。
3、 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於檢疫期滿並離開檢疫地點前,專責人員應以電話或訊息方式,確認檢疫期滿前之採檢結果,經確認檢測為陰性者,應安排並接送其至相關地點進行7天自主健康管理,且於自主健康管理第6至7天須以「家用快篩」採檢一次,後續執行情形無虞後,始得到校服務。
4、 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指派專人進行健康關懷及監測記錄其健康狀況,並提醒其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落實外出全程正確佩戴醫用口罩,避免出入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或容易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士之場所,同時遵守指揮中心公布之疫情警戒防疫規範。
四、 因應111年農曆春節檢疫量能政策之外籍教育人員入境管制期間,依指揮中心110年11月11日最新公告新聞稿所示,上開管制期間調整為110年12月14日至111年2月14日,請貴校勿於上開期間安排外籍教育人員入境,倘有不可抗力因素,須檢具理由並敘明檢疫期間之協助措施後,函報國教署轉教育部專案報請指揮中心評估,視當時檢疫量能進行准駁;110學年度第2學期擬入境之外籍教育人員,仍得依上開專案入境程序提出申請。
五、 考量未來指揮中心將依國際及國內疫情變化情形,調整修正邊境管制(含開放入境國家/地區)及檢疫規定,爰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入境,仍須以入境時指揮中心公布之最新邊境檢疫規定為主。
六、 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申請特別入境許可名冊格式、流程圖、採檢流程說明,請至本局全球教育資訊網瀏覽查詢(文件編號:17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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